韦伯作品集. IX, 法律社会学 🔍
(德)韦伯;康乐;简惠美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Weibo zuo pin ji, IX, Di 1 ban, Guilin Shi, 桂林市,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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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本书内容包括: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等
备选标题
Fa lü she hui xue
备选标题
法律社会学. IX
备选作者
康乐, 简惠美译; 韦伯; 康乐; 简惠美
备选作者
Max Weber
备用出版商
Guangxi shi fan da xue chu ban she,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备用出版商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ress Group LTD.
备用出版商
Guang xi shi fan da xue chu ban she
备用版本
Wei bo zuo pin ji, Di 1 ban, di 2 ci yin shua, Gui lin, 2006
备用版本
China, People's Republic, China
备用版本
Gui lin, 2005
元数据中的注释
Bookmarks: p1 (p1):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p1-1 (p1): 一 “公法”与“私法”
p1-2 (p6):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p1-3 (p6): 三 “统治”与“行政”
p1-4 (p12): 四 “刑法”与“民法”
p1-5 (p16): 五 “不法”与“犯罪”
p1-6 (p20):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p1-7 (p23): 七 “法律”与“诉讼”
p1-8 (p25):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p2 (p30):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p2-1 (p30):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p2-2 (p39):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p2-3 (p62):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p2-4 (p80):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p2-5 (p137):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p3 (p142):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p3-1 (p142):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p3-2 (p144):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p3-3 (p151):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p3-4 (p154):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p3-5 (p167):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p3-6 (p174):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p4 (p182):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p4-1 (p182):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p4-2 (p189):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p4-3 (p195):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p4-4 (p200):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p5 (p216):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p5-1 (p216): 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
p5-2 (p226): 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
p5-3 (p229): 三 印度法
p5-4 (p231): 四 中国法
p5-5 (p232): 五 回教法
p5-6 (p239): 六 波斯法
p5-7 (p242): 七 犹太法
p5-8 (p251): 八 教会法
p6 (p258):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p6-1 (p258): 一 公权力
p6-2 (p266): 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
p6-3 (p274): 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
p6-4 (p282): 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
p6-5 (p289): 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
p7 (p296):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p7-1 (p296): 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
p7-2 (p299): 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
p7-3 (p302): 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
p7-4 (p304): 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
p7-5 (p306): 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
p7-6 (p310): 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
p7-7 (p311): 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
p8 (p316):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p8-1 (p316): 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
p8-2 (p321): 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
p8-3 (p332): 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
p8-4 (p336): 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
p9 (p341): 译名对照表
p10 (p375): 索引
元数据中的注释
topic: 社会法学
元数据中的注释
Type: 当代图书
元数据中的注释
Bookmarks:
1. (p1)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1.1. (p1) 一 “公法”与“私法”
1.2. (p6)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1.3. (p6) 三 “统治”与“行政”
1.4. (p12) 四 “刑法”与“民法”
1.5. (p16) 五 “不法”与“犯罪”
1.6. (p20)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1.7. (p23) 七 “法律”与“诉讼”
1.8. (p25)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2. (p30)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2.1. (p30)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2.2. (p39)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2.3. (p62)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2.4. (p80)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2.5. (p137)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3. (p142)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3.1. (p142)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3.2. (p144)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3.3. (p151)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3.4. (p154)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3.5. (p167)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3.6. (p174)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4. (p182)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4.1. (p182)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4.2. (p189)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4.3. (p195)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4.4. (p200)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5. (p216)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5.1. (p216) 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
5.2. (p226) 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
5.3. (p229) 三 印度法
5.4. (p231) 四 中国法
5.5. (p232) 五 回教法
5.6. (p239) 六 波斯法
5.7. (p242) 七 犹太法
5.8. (p251) 八 教会法
6. (p258)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6.1. (p258) 一 公权力
6.2. (p266) 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
6.3. (p274) 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
6.4. (p282) 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
6.5. (p289) 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
7. (p296)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7.1. (p296) 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
7.2. (p299) 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
7.3. (p302) 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
7.4. (p304) 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
7.5. (p306) 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
7.6. (p310) 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
7.7. (p311) 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
8. (p316)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8.1. (p316) 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
8.2. (p321) 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
8.3. (p332) 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
8.4. (p336) 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
元数据中的注释
theme: 社会法学
元数据中的注释
Type: modern
备用描述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12
一 “公法”与“私法” 12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17
三 “统治”与“行政” 17
四 “刑法”与“民法” 23
五 “不法”与“犯罪” 27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31
七 “法律”与“诉讼” 34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36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41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 “契约的自由” 41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 “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50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73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91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148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153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153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155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162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165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178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185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193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193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200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206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211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227
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 227
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 237
三 印度法 240
四 中国法 242
五 回教法 243
六 波斯法 250
七 犹太法 253
八 教会法 262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269
一 公权力 269
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 277
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 285
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 293
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 300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307
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 307
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 310
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 313
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 315
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 317
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 321
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 322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327
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 327
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 332
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 343
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 347
译名对照表 352
索引 386
开源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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